北京东方舵手利用虚假信息三家公司联手实施合同诈骗信息内容: 利用虚假信息三家公司联手实施合同诈骗利用虚假信息三家公司联手实施合同诈骗事实经过 我和是陕西省咸阳市一家个体加工企业。 现就北京东方舵手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信息公司),企业法人:程惠根,业务联系人:经理:祝金华、业务经理:许晓圆,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光里117号劲松大厦13层,联系电话:010-67355075、67255076、67304214。湖南省进出口集团株洲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株洲贸易公司),企业法人:(不详),业务联系人:经理:肖旋、业务经理:彭雪霞,办公地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天台路商检大楼15楼,联系电话:0733-2885969,传真:0733-2880805。海南朗德轻工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朗德公司),企业法人:罗勇(在香港),业务联系人:总经理:马常辉(山东人)、香港总部经理:罗斌(音,在香港),住所:海南省海口市万华路8号江南花园2单元1001号房,办公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龙泉北路2号龙珠大厦B楼C座,联系电话:0898-66716603,马常辉手机:13976991090,香港总部电话:00852-65212281。故意制造虚假信息,以加工生产合同为诱饵,共同实施经济诈骗,仅从我处先后骗取现金53400.00元整,给我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近70000.00元,涉及金额130000.00多元。事实经过如下: 2004年4月,我通过北京信息公司的东方舵手信息网(网址:www.duoso.com.cn),在其“木器类加工”中,获知关于40000套、单价150.00元的仪器包装箱寻求加工生产厂商的信息,经电话联系后,按要求,携带营业执照、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等所需资料,于2004年5月13日,在北京信息公司(法人程惠根、经理祝金华、业务经理许晓园)“确保提供的业务信息来源真实、可靠”,“前期支付4000.00元信息费”的条件下,签署了其中10000套仪器包装箱加工业务的《信息咨询服务协议书》,还让我单方面以承诺书形式,待加工业务实施后分批给付20000.00元信息费的余额部分。 2004年5月14日在北京信息公司姓任的业务员带领下,于当日下午到达株洲贸易公司,经过短暂的情况介绍,株洲贸易公司确认提供了加工信息,在北京公司任业务员的督促下,我与株洲贸易公司签署了对方提供的格式条款合同,并支付了7000.00元接单费。株洲贸易公司提供了相应的技术要求及图纸,要求7天制作样品,待样品检验合格后,30天内签定补充生产合同,并协商了违约条款(30天后又被告知,株洲贸易公司的合同标的已超过时限。我分析,所谓40000套仪器包装箱的合同本来就是虚构的,都以商业秘密为由拒绝提供,我也始终没有见到过)。随后,北京任业务员又以差旅费为由向我索要1000.00元,我实支400.00元整。 2004年5月20日我方按合同约定时限提前将样品发往株洲进行检验,株洲最后检验结论为合格,在原定30个工作日内要完成有关生产的补充协议。但6月14日后,株洲贸易公司迟迟未签补充协议,在我方多次催促下,6月底株洲贸易公司业务经理彭雪霞突然告知:此加工业务的国内需方为海口一家公司,因其双方合同期限已过,株洲贸易公司已失去对方信任,并将面临对方违约处罚,为解决对方纠纷,经他们双方协商,对方答应:由株洲贸易公司带领已签约的生产厂家前往海口市三对面直接签约。株洲贸易公司还一再强调让我携带与他签定的协议书原件,以供对方确认。 2004年7月6日,株洲贸易公司指派经理彭雪霞一行二人,在株洲贸易公司承诺与海南朗德公司已有多年多次业务合作经历,并熟知法人罗勇其人,保证不会有任何风险条件下,当日,我与海南朗德公司总经理马常辉(出示有罗勇的委托授权书)签定了一份《协议书》,同时,又与株洲贸易公司协商向其补充了一份返还中间差价的承诺书。彭雪霞等二人以出差补助为名索要2000.00元,我实际付给彭雪侠现金1000.00元整。 2004年7月6日至9月6日,我按照与海南朗德公司的《协议书》约定,在株洲贸易公司的指导下,先后履行所有义务。1、制作了木箱样品及样品质量检验;2、接待了海南朗德公司的实地考察;3、先后于7月6日支付接单费10000.00元,7月12日电汇接单费余额部分和派人来厂考察费10000.00元,8月17日电汇货物保险费16000.00元(约定出货前才办理),9月9日海口公司马常辉及香港总部罗斌(自称罗勇之弟,海南朗德公司的母公司,具体名称不详)又以资金已到香港为借口,要求我追加支付16000.00元用于外币调汇,因我提出此款项超出了合同约定范围,经株洲贸易公司彭雪霞与海南朗德公司协商,我支付了5000.00元。四次合计人民币41000.00元。四次费用支付都在征得株洲贸易公司同意或告知情况下支付的,电汇汇入到罗勇在海口的建行帐户(建行帐户:4367423525000146039),香港总部负责人罗斌也每次从我方就付款项目、数额等进行电话核实。按协议规定海南朗德公司应从协议签定之日起60个工作日(9月6日)后,应向我支付总额的30%预付款。可是,9月9日以后,我多次与海南朗德公司和香港总部联系,要求履行合同,支付预付款,海南朗德公司寻找借口一拖再拖,直至2004年“国庆节”假日后(节前,我用电话证实马常辉、罗斌在香港,也分别通过话,电话号码:00852-65212281),从香港总部罗斌口中得知,海南朗德公司总经理马常辉携款逃跑,详情他也不清楚,并称香港总部将派人到海口了解情况。我及时将这些情况和忧虑先后多次通报给株洲贸易公司,彭雪霞、肖旋先后表示尽快进行调查,让我耐心等待。10月上旬,我多次与株洲贸易公司协商报案时,肖旋表示暂时没有必要,株洲贸易公司已派律师前往海口交涉,先采取行政手段控制海南朗德公司。在此期间,海南朗德公司已人去楼空,并中断了所有联系方式,当时被派到三亚学习的业务员刘川从我处得知消息后,也在查找公司线索。在以后的几个月里,株洲公司声称此事已移交给本公司公安科处理,并从海口有关部门调回了海口公司的相关资料,正在积极查找马常辉下落,当我要求处理合同事宜和传真海南朗德公司、香港总部及法人罗勇相关资料时,却采取回避拖延方式,至今没有任何答复。
,本人在2008年1月份,交了998元的会员费.成为了他们公司的会员.说是一年的限,可现在一切泡汤,...
我是贵州省兴义市的一名商人,在2007年12月也加入中国民营企业网,交了3981元成为''他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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