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被判刑
上海某物流公司业务操作员潘某和谷某因利用职务便利,收取某国际货运公司给予的“好处费”,近日被上海黄浦区法院一审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和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实施后,上海市首例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量刑的案件。
潘某和谷某原是上海某物流公司的业务操作员,两人均利用负责某国际货运公司运输业务的职务便利,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收受国际货运公司给予的好处费,并为对方谋取利益。
2006年1月至4月,潘某先后五次收受“好处费”共计50576.16元。2006年2月至9月,谷某先后六次收受“好处费”共计23566.02元。
检察机关在查清两人的受贿事实后,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罪名尚未确定,检察机关以“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向黄浦区法院提起公诉。案件审理期间,由于已经使用“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罪名,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相应变更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法院认为,潘某和谷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在业务活动中,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鉴于两人均自愿认罪并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且退缴了全部赃款,黄浦法院酌情从轻处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判处谷某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
来源:新闻晚报 作者:胡晓玲
责任编辑:梓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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